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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红叶西裤那个案子,是因为涉及西服奢侈品,进口品牌卖得比本土产的贵太多,所以裤子本身不值钱。
所以别人按赚知名度的价贱卖的东西,你不能剥夺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给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钱——
马老板等人听得似懂非懂,随后,商业敏锐度极高的马老板忽然心中闪过一念:莫非,这也是顾辙要当众证明自己技术优势所设的局?
顾辙先简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实认定部分、并就实施认定的证据进行双方质证。
马克思说过,300%的利润,会让资本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现在看来,要是能买顾辙的便宜货、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货价卖出去,绝对是有300%利润的。”
类似于一个畅销书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写书,能赚每千字八十稿费,那他给倪匡、黄易当枪手,说不定就得收费千字一百,因为署名权和名声归别人了嘛。
今天这个案子,显然是因为顾辙的产品过于价廉物美、而他又不跟别人谈贴牌合作,才导致同行为了进他的便宜货,铤而走险——
顾辙这是要干一行灭一行么?!
还是说,他是一个悲天悯人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希望全世界近视眼患者都能用更便宜的价格买到低度软性的隐形眼镜?所以才对隐形眼镜行业毫无留恋?
相比之下,审判的曲直已经显得对产业界没那么重要了。
原本这种大案子也可以择日宣判的,不过今天来旁听的人那么多,还有很多法制媒体,所以还是讨论后直接宣判吧。
……
双方很快进入了唇枪舌剑的交锋,原告一方没有请律师,就是原告人顾辙自己发言。
因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分歧,大家都认了就是这么个情况,也就没什么好赘述的。
“尊敬的审判长,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学’持有的天元商标、品牌的公众曝光度、品牌宣传利益,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庭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讨论。
你的东西要设计好、质量好、值得被人‘拿走你的东西,但不要你的牌子’,同时成本还要有巨大的优势,以至于别人通过零售或者别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货后,再加价、贴牌倒卖,依然明显有利可图。
本案中,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维护自身商标形象。故而对其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适用……”
不过,且不论他们的恶意揣测推导能不能成立,关键是只要顾辙主动愿意多举证一点、能证明他没倾销,证明他成本远比售价还低,那被告方的抗辩就根本连被评估的资格都没有了——因为价值判断的前置事实基础都没有了。”
果不其然,马老板刚刚生出这个念头,庭上的顾辙就开始引用证据,证明对方所说的“低于成本价倾销”根本不存在。
马老板闻言,不由大为惊讶。他知道顾辙这个案子罕见,却没想到能这么罕见,全国七年仅此一案,这是何等的珍稀保护存在了?
他非常虚心诚恳地求教:“这种案子为什么会这么罕见呢?”
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发展史上,最早在1996年时,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时是京城西郊成衣厂,持有一个商标,叫‘红叶牌’,是生产西裤的。因为价廉物美质量好,被当时进入内地的一个外来品牌,香江鳄鱼看上了——我们常穿的鳄鱼牌,是有三个独立牌子的,香江人一个,李家坡人一个,法国人一个,英文单词都不一样。
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他也不想惹事揣测,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可惜,旁听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们,听不懂这些术语辩论,只好请教身边的法学教授们。
顾辙此言一出,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慢慢反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马老板见他不答,也就作罢,继续静静旁听。
所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
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会儿,终于融会贯通地点点头:“这么说……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认为品牌销售行为,是同时附带着‘赚利润’和‘赚知名度’双重属性的。
可惜,这样的案子极为稀少,修法后至今快两年了,全国一个反向假冒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都找不到。别说是01年至今了,就是从96年至今,七年里就今天顾辙这一个案子。
质证结束、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顾辙开始侃侃而谈:
张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说:“这抗辩估计没什么用,举个你们外行人也听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双倍赔偿’的适用,当年在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子里被认为法条使用不适格,理由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买东西,他就是为了拿双倍赔偿蓄意购买的,所以不能当普通消费者来保护。
当时我国使用的还是1993年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法律中没有‘反向假冒’的条款,最后我打这个官司的时候,是曲线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才帮西郊成衣厂打赢了官司。
莱曼眼镜一共进货了6000副眼镜,每副要额外赔款5块钱(网上标的原价30,满减后实际进货价25元,裁定商标品牌权益占货值的20%,相当于把满减券赔还给顾辙了),所以判莱曼眼镜赔偿天元光学三万元。
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可以随时支付这三万块。
但明眼人都知道,这三万块算个屁啊,真正的风暴,正在随着这三万块的判决而聚集。
旁听席上,最急的显然是淘宝马老板,随着案子判决,他忽然想到一个麻烦:
“不好!顾辙把这家进货的人告了之后,他倒是立威了,可他那些客户不敢再来淘宝进货怎么办?他可以不在乎天元旗舰店的销量,咱还需要这个标杆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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